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喀什经开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国家“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相关要求,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大力推进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促进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切实做好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进一步规范、提升行业质量监管部门监督实效,确保质量合格、性能达标产品在建筑工地中使用,提高我区建筑质量和品质,现就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类别,规范行政审批
(一)规范行政审批工作
依据《关于印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为实现行政审批“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我厅进一步梳理行政确认事项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相关工作,规范了行政审批流程及相关用表、文本格式等(详见附件),请各地参照执行。
(二)推进一网通办工作
1.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事项已实现“新疆政务服务网”办理,各地应加快事项认领,完善事项数据维护并发布实施,推进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实现“一窗受理、全程网办”。
2.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事项法定时限为30个工作日,目前承诺时限为15个工作日(集中统一评审、申请人整改问题、公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确认期限内),各地初审阶段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三)规范疆外新型墙体材料认定
疆外企业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申报流程及所需材料,向产品主要销售使用地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在本企业生产产品,提供所在省(市、自治区)的认定证书或绿色建材认证证书,审查企业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导向,审查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审查自治区境内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2.委托疆内企业生产产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认定标准认定。
二、加强属地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初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层层压实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一)明确初审职责
各地要认真落实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按照相关工作流程开展受理和初审,对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查,组织现场审查并全面评估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企业的规模、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核,认真评分。
各地将初审通过的相关材料和汇总表于4个工作日内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强化日常监管
1.各地应当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规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对取得认定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负责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相关科室(单位)牵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配合,严格落实日常巡检工作,巡检次数每年不少于2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确保质量合格的产品在建筑工地使用。
2.经依法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责令召回产品,限期整改,逾期仍然达不到认定条件的,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复核,对仍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撤销认定,收回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3.日常巡检中,对辖区内建筑工地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实地抽检,对发现的质量不合格产品,督促相关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限期整改,坚决杜绝不合格建材进入施工现场。
4.根据住建部57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各地应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5.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新型墙体材料性能指标及施工工艺要求,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1.各地要用好自治区技术服务指导组专家力量,开展专项调研、召开现场观摩会,做好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宣传培训。
2.适时组织县(市、区)住建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对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培训,提升行业基层监管服务能力,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督质效。
(四)严把禁用产品审查关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六溴环十二烷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开展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相关工作时,对含有六溴环十二烷新型墙体材料,在评审认定过程中纳入一票否决项,要求申报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做出产品不含六溴环十二烷成分的承诺。
三、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形成监管合力
全区开展建筑结构保温一体化(自保温砌块)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各地要再巩固、再提升,进一步加大新型墙体材料监管力度,推动我区新型墙体材料健康发展。
1.各地应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加大新型墙体材料市场的执法力度,强化沟通协调,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形成监管合力,扩大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规模。
2.申报材料名称应为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的通用材料名称,且与检测报告名称一致。
3.兵地融合共同推进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兵团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申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采取就近申报原则,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属地就近兵团企业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相关工作。
4.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7月9日发布)同时废止。
联 系 人:马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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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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