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轻微违法行为?
答:行政处罚中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一般是指初次违法,并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发生,社会危害性少的违法行为。
问:什么是免予行政处罚?
答:免予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追究法律责任,即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问:为什么要制定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
答:制定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手段,是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实现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重要途径。是贯彻落实执法为民理念和包容审慎监管精神、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的具体体现。
通过免罚使实施了某种轻微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去除精神和经济负担,对行政系统产生信任并有新的依赖,这是免罚清单所体现的最主要的法治价值。
问: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答:一是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二是及时改正;三是危害后果轻微;四是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问:制定免罚事项清单的依据?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
问: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体?
答: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机关包括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镇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主管部门。
问: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答:《免罚清单》分为三大类,城市建设管理类、房地产类、建筑业类,全部共51条内容。
(一)《免罚清单》主要涵盖:城市建设管理类27项处罚事项,包括: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条例、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二)《免罚清单》主要涵盖:房地产类7项处罚事项,包括: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三)《免罚清单》主要涵盖:建筑业类17项处罚事项,包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问:如何规范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
答:(一)《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判断,对触及安全底线、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违法行为,不得免予处罚。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免罚清单的规定。
(二)《免罚清单》所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是指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在其管辖区域内2年内首次发现实施该违法行为。“首次发现”是指市场主体的该项违法行为自《免罚清单》正式实施之日起第一次被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发现。
(三)对未列入本清单,但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其他轻微违法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
(四)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制,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履行告知承诺程序,填写《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式样)》《现场照片及说明》。对不予行政处罚的市场违法主体,应综合运用教育、告诫、引导等多种手段,确保市场主体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增强守法意识,自觉履行承诺。
解读部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解读人:钱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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